公告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總額度為美金七十五億元
主 旨:規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總額度為美金七十五億元。依 據: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說 明:本部八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82) 台財證 (四) 第三五九○○號公告停止 適用。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14 輯 71 頁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2 年 8 月 19 日(82)台財證(四)字 第 35900 號公告,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