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上市公司如未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期限公告半年度財務報告並申 報檢送者,本公司即公告停止其股票在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務 請切實注意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暨報奉財政部 證券管理委員會 83.7.19 (83) 台財證 (三) 第三一二八二號函准予 照辦。 二 自即日起,上市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於每半營業年度 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 人承認之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者 (以最近期應檢送之半年報為例) ,本 公司即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對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上市公司未於八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檢送 者,本公司即於九月三日公告,自九月五日起 (九月四日為星期日 ) 停止其股票在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 (二) 對會計年度採七月制之上市公司如:中國石化、台灣機械、中國鋼 鐵、中華工程、陽明海運、彰化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中國 產險及佳格食品等十家,未於八十四年二月廿八日 (潤月類推) 以 檢送者,本公司即於八十四年三月三日公告,自三月四日起停止其 股票在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 (三) 對會計年度採三月制之上市公司即佳錄科技一家,如未能於八十三 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檢送者,本公司即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公告 ,自十一月四日起停止其股票在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 (四) 檢送與否,以本公司實際收到財務報告為準,不以郵戳為憑,務請 特別注意辦理。 三 經公告停止買賣後,上市公司補送齊全前揭規定之財務報告者,則在 本公司營業時間內收到後之次一營業日公告,自次第二營業日起回復 其股票買賣。 四 前揭公告、停止及回復日期如適逢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休市、例假日 時,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執行。 五 經公告停止買賣後,如該股票得為融資、融券者,其後續相關配合作 業,請依本公司「融資、融券股票停止買賣後續相關配合作業事項」 (如附件) 辦理。
附 件:融資融券股票遭停止買賣後續相關配合作業事項: 一 以十五個管業日為緩衝期。 二 融資買進者,於停止買賣緩衝期間,欲現金償還,證券商得視庫存情 形受理之。 三 融資融券期限屆滿者,得依該股票停止買賣期間順延之,不視為違約 ,而該順延期間利息之收付,由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自行訂之。 四 該停止買賣之股票,如為抵繳證券,無須更換之;另該股票之擔保維 持率仍依規定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計算。 五 該股票停止買賣緩衝期間,證券商如有需求,而庫存不足者,向證券 金融公司轉融券,而證券金融公司券源不足時,則依規辦理標借、議 借、標購。 六 當標購時,融資戶可委託其融資證券商參加競賣。另證券商如有可處 分該股票者,亦得以自己名義參加競賣,並應依本公司辦理上市證券 標購辦法預收證券。 七 本公司受理該停止買賣股票之標購原則: 1 隨時辦理 2 逢休假日順延 3 當次標購無法取得足額股票時,於次一營業日繼續辦理之。 八 緩衝期滿該股票尚未恢復買賣者,證券商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 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廿九條,復華公司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 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九 證券商依前條向本公司申請標購時,比照證券金融事業準用本公司辦 理上市證券相購辦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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