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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83)台證交字第 076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5 月 1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38 條 (077.01.29)
  • 要  旨: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於證券經紀商開戶時,其開戶及帳號處理原則

    主    旨:公告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二增訂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請  查照。
    依    據:案經報奉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三年四月廿七日 (83) 台財證 (二
              ) 第一九七四一號函准予備查。
    說    明: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於證券經紀商開戶時,其開戶及帳號處理原則如下:
              一  開戶:大陸地區人民並無如台灣地區人民之身分證字號 (共計十碼)
                  ,爰以其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施行證核准字號 (亦為十碼) 以為適用,
                  其碼數之運用則以將第三、四碼取消,並於首位加「C」共計九碼之
                  方式鍵檔。至身分碼則編定為「五一○」。
              二  帳號: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賣出股票時,應
                  使用不同之帳號,其帳號為七位 (含檢查碼) ,第一、二位為「九六
                  」,以便與一般投資人區分。

    資料來源:
    證交資料 第 386 期 21-22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