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二增訂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請 查照。 依 據:案經報奉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三年四月廿七日 (83) 台財證 (二 ) 第一九七四一號函准予備查。 說 明: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於證券經紀商開戶時,其開戶及帳號處理原則如下: 一 開戶:大陸地區人民並無如台灣地區人民之身分證字號 (共計十碼) ,爰以其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施行證核准字號 (亦為十碼) 以為適用, 其碼數之運用則以將第三、四碼取消,並於首位加「C」共計九碼之 方式鍵檔。至身分碼則編定為「五一○」。 二 帳號: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賣出股票時,應 使用不同之帳號,其帳號為七位 (含檢查碼) ,第一、二位為「九六 」,以便與一般投資人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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