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於證券經紀商開戶時,其開戶及帳號處理原則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 明:一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於證券經紀商開戶時,其開戶及帳號處理原則前經 本公司於八十三年五月十二日發文以台證 (83) 交字第○七六五五號 公告實施在案。 二 右揭處理原則今修訂如后 (一) 開戶: 1 本人開戶時:大陸地區人民並無如台灣地區人民之身分證字號 ( 共計十碼) ,爰以其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核准字號 (亦為十 碼) 以為適用,其碼數之運用則以將第三、四碼取消,並於首位 加「C」共計九碼之方式鍵檔。至身分碼則編定為「五一○」。 2 代理開戶時:大陸地區人民並未前來台灣,無法出具經許可進入 台灣之證明文件,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 二款之規定代理開戶,爰以其代理人身分證字號以為適用,其碼 數之運用則以「C」代替原首碼之英文字碼,以「3」代替原第 二碼之數字 (共計十碼) 之方式鍵檔。至身分碼則編定為「五一 ○」。 (二) 帳號: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賣出股票時, 應使用不同之帳號,其帳號為七位 (含檢查碼) ,第一、二位為「 九六」,以便與一般投資人區分。 (例) 1 本人開戶:大陸地區人民李大偉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82入 出字第三三○一六八九二號) 於證券經紀商申請開戶,其開戶及 帳號處理原則如后: 帳號:九六一二四五八 姓名:李大偉 身分證字號:C八二○一六八九二 身分碼:五一○ 2 代理開戶:大陸地區人民吳有為因無法取得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 行證,委託台灣地區人民王美麗 (身分證字號A二一二六五七六 一六) 於證券經紀商申請開戶 (代理開戶) ,其開戶及帳號處理 原則如后: 帳號:九六一二三四五 姓名:吳有為 身分證字號:C三一二六五七六一六 身分碼: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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