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83)台證交字第 249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12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38 條 (077.01.29)
  • 要  旨: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於證券經紀商開戶時,其開戶及帳號處理原則如說明二
    

    主 旨: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於證券經紀商開戶時,其開戶及帳號處理原則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 明:一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於證券經紀商開戶時,其開戶及帳號處理原則前經
    本公司於八十三年五月十二日發文以台證 (83) 交字第○七六五五號
    公告實施在案。
    二 右揭處理原則今修訂如后
    (一) 開戶:
    1 本人開戶時:大陸地區人民並無如台灣地區人民之身分證字號 (
    共計十碼) ,爰以其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核准字號 (亦為十
    碼) 以為適用,其碼數之運用則以將第三、四碼取消,並於首位
    加「C」共計九碼之方式鍵檔。至身分碼則編定為「五一○」。
    2 代理開戶時:大陸地區人民並未前來台灣,無法出具經許可進入
    台灣之證明文件,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
    二款之規定代理開戶,爰以其代理人身分證字號以為適用,其碼
    數之運用則以「C」代替原首碼之英文字碼,以「3」代替原第
    二碼之數字 (共計十碼) 之方式鍵檔。至身分碼則編定為「五一
    ○」。
    (二) 帳號: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賣出股票時,
    應使用不同之帳號,其帳號為七位 (含檢查碼) ,第一、二位為「
    九六」,以便與一般投資人區分。
    (例) 1 本人開戶:大陸地區人民李大偉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82入
    出字第三三○一六八九二號) 於證券經紀商申請開戶,其開戶及
    帳號處理原則如后:
    帳號:九六一二四五八
    姓名:李大偉
    身分證字號:C八二○一六八九二
    身分碼:五一○
    2 代理開戶:大陸地區人民吳有為因無法取得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
    行證,委託台灣地區人民王美麗 (身分證字號A二一二六五七六
    一六) 於證券經紀商申請開戶 (代理開戶) ,其開戶及帳號處理
    原則如后:
    帳號:九六一二三四五
    姓名:吳有為
    身分證字號:C三一二六五七六一六
    身分碼:五一○
    資料來源:
    證交資料 第 393 期 25-26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臺證交字第 0970205981 公告不再適用,惟大陸地區人民原已於證券經
      紀商開戶者,仍得繼續使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