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所 稱「大量」及第十二款所稱「股價變化異常」之認定標準,並自本 (八十 四) 年七月一日施行,請 查照轉知。 說 明:「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修正,經本會於八十四年五月 二日公布,其中第八條第一項第六、八款所稱「大量」及第十二款「股價 變化異常」之認定標準,規定如左: 一 第六款中所稱「大量」,係指非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 必要而將資金貸予他人,貸予資金總額,達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 新台幣三千萬元者。 (二) 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者。 (三)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者。 (四) 本次申報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按面額計算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者。 二 第八款中所稱「大量」,係指持有短期投資、閒置資產及不動產投資 合計總金額,達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股東權益之百之二十者。 (二) 本次申報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按面額計算之總金額之百分之六 十者。 三 第十二款中所稱「股價變化異常」,係指經台灣證券交易所依該公司 「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 及第八款、第六條處置,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 符合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經台灣證券交易所發 布交易資訊次數達連續五次、或最近十個營業日內有六次、或最近 三十個營業日內有十二次者。 (二) 符合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經台灣證券交易所發布交易資 訊一次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