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外國證券商在台分支機構財務報告之編製,仍須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 條規定辦理,惟若其總公司依所屬國相關法令規定,無須申報期中財務報 告者,於依本會八十四年五月五日台財證第○一○五九號函令申報並公告 財務報告時,所申報並公告之財務告得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各該國法定 之公告及申報期限與我國不同者,得於其規定期限終了後二週內,依規定 公告並申報,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英商華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八十四年九月廿一日華寶 (84 ) 會字第○二三號,及日商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八十四年九月 十五日興字 (八四) 第○四號申請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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