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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4)台財證(三)字第 004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3 月 0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 (077.01.29)
  • 要  旨:
    補充釋示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規定適用疑義
    

    主  旨:補充釋示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規定適用疑義,請 查照。
    說  明:一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
                 股東違反本條文之規定者,於計算差價利益時,其於未具前述身分前
                 及喪失身分後買進或賣出之股票,不列入計算範圍。
             二 因受贈或繼承而取得上市股票,係屬本條第一項所定「取得」範圍。
             三 因信託關係受託持股當選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後,再以證券承銷商
                 身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取得之上市股票,係屬本條第一項
                 所定「取得」範圍。
             四 公營事業經理人於官股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釋出時,依移轉民營
                 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認購上市股票,其於認購後六個月內
                 賣出該上市股票者,有本條文之適用。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3 卷 4 期 100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金
      管證三字第 0960048145 號令,說明二,因繼承而取得上市股票,係屬
      本條第一項所定「取得」之範圍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12 日金管證
      交字第 1110382481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9  月 2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