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補充釋示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規定適用疑義,請 查照。 說 明:一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 股東違反本條文之規定者,於計算差價利益時,其於未具前述身分前 及喪失身分後買進或賣出之股票,不列入計算範圍。 二 因受贈或繼承而取得上市股票,係屬本條第一項所定「取得」範圍。 三 因信託關係受託持股當選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後,再以證券承銷商 身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取得之上市股票,係屬本條第一項 所定「取得」範圍。 四 公營事業經理人於官股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釋出時,依移轉民營 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認購上市股票,其於認購後六個月內 賣出該上市股票者,有本條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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