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4)台財證(六)字第 010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5 月 03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6 條 (077.01.29)
  •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077.08.06)
  • 要  旨:
    上市及已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之公營事業,其財務報表嗣後經審計
    機關審定之審定數如與會計師查定數差異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
    定之重編標準,應於收到審計機關審定通知後一個月內,洽請會計師就會
    計原則之差異重編財務報告及表示意見後,重行公告申報及抄送

    主    旨:上市及已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之公營事業,其財務報表嗣後經審計
              機關審定之審定數如與會計師查定數差異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
              定之重編標準,應於收到審計機關審定通知後一個月內,洽請會計師就會
              計原則之差異重編財務報告及表示意見後,重行公告申報及抄送,請  查
              照。
    說    明:補充本會八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82) 台財證 (六) 第○二五一四號函有關
              公營事業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核閱之規定。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3 卷 6 期 103-10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