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配合當前證券市場需要並提供投資人避險管道,平衡融資、融券之交易 條件,關於有價證券信用交易融資、融券之限額暨「證券融資比率及融券 保證金成數調整參考指標」,自八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規定如說明,請 查 照辦理。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及中央銀行八十四年六月廿二日 (84 ) 台央業字第七四七號函辦理。 二 有價證券信用交易現行融資限額之規定,仍予維持不變如左: (一) 第一級融資戶每戶限額新台幣五百萬元。 (二) 第二級融資戶每戶限額新台幣一千萬元。 (三) 第三級融資戶每戶限額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 (四) 每種證券之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三 有價證券信用交易之融券限額調整如左: (一) 第一級融券戶每戶限額新台幣三百五十萬元。 (二) 第二級融券戶每戶限額新台幣七百萬元。 (三) 第三級融券戶每戶限額新台幣一千零五十萬元。 (四) 每種證券之融券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 四 投資人為有價證券信用交易時,其融資、融券之限額應分別列計,不 得以融資、融券相抵後之淨額計算方式於當日循環使用之。 五 「證券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調整參考指標」,融資比率部分仍 維持不變,融券保證金成數調整如附件。 六 本會八十三年一月四日 (83) 台財證 (四) 第五○二八○號函及七十 九年四月十四日 (79) 台財證 (三) 第○○七五五號函,不再適用。
附 件:證券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調整參考指標 一 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之調整,於中央銀行授權之融資比率範圍 內,視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漲跌幅度,採逐級調整方式為之。 二 各級調整點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以前一營業日收盤指數為準) 及 其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如附表 (參閱證券管理第 13 卷 10 期 84 頁) 。 三 國內外經濟、政治、金融或證券市場有重大變動之情事時,證券融資 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之調整得不受本參考指標之限制。 四 本參考指標每年得視經濟情況檢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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