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十四條所稱本金,係指匯入款 兌換後之新台幣
主 旨:有關「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十四條所稱本金,係指匯 入款兌換後之新台幣,復請 查照。說 明:一 復 貴局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一日 (84) 台總匯字第二○五七號函。 二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匯出投資本金,除依前揭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檢 具相關書件外,應另檢具淨匯入美元及新台幣金額資料。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1 期 93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