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4)台財證(四)字第 652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29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2 條 (084.07.05)
  • 要  旨: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個別投資額度

    主  旨:修訂名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個別投資額度。
    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說  明:一  每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證券之最高限額訂為四億美元,最低
                  限額訂為五百萬美元。又符合左列條件者得申請追加投資額度,惟每
                  年以一次為限:
               (一) 經核准金額已達最高限額,並於期限內全數匯入。
               (二) 投入投市資金最近一年內平均達匯入金額之百分之七十。
               (三) 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
              二  本會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八二) 台財證 (四) 第四四六一六號公
                  告事項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2 期 94 頁
    證交資料 第 405 期 43 頁
    證券管理 第 15 卷 1 期 89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2 年 11 月 19 日(82)
      台財證(四)第 44616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5 年 3  月 4  日(85)
      台財證(四)字第 00640  號函,最低限額訂為五百萬美元之規定不再
      援引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5 年 12 月 19 日(85)
      台財證(四)字第 72262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4.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