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 貴部建請同意未成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縣 (市) 之證券商,得暫准 其加入鄰近縣 (市) 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俾利監督管理乙案,本部 同意暫准辦理,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85) 台財證 (二) 第○○八二六號 函。 二 查為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證券商非加入同業公 會不得開業」之需要,本部前於七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以台 (七十七 ) 內社字第六○一五七三號及七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以台 (七十九) 內社字第八四七六二號函釋同意未成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縣 (市) 之 證券商得暫准其加入鄰近之台北市、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在案。本案係屬同類性質,本部同意比照上開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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