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釋示「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 境內設置分支機構,對申請許可業務種類,應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 之認定標準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二 外國證券商申請在中華氏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須從事證券業務經驗 三年以上,且取得或具有左列 (一) 至 (三) 款中之一者,本會得認 定其具有國際證券業務之經驗: (一) 母國主管機關或自律組織或其他經本會認定之構機出具有國際證券 業務經驗之證明者。 (二) 取得除母國以外之其他國家交易所之會員資格或席次者。 (三) 有申請經營業務種類之海外營業收入,及於海外設有營業據點或其 經營業務擴及海外市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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