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不得採類似「靠行」、「借牌」、「包櫃」等,經營某一部門或分 支機構之全部或部分業務之情事
主 旨:為維護證券市場之健全發展,證券商不得採類似「靠行」、「借牌」、「 包櫃」等,經營某一部門或分支機構之全部或部分業務之情事,請查照並 轉知會員。說 明:依據本會八十五年三月十八日召開之「研商證券商設置標準修正事宜」會 議決議辦理。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5 期 93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6 月 28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35680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9 月 2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