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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財證(二)字第 155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14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15 條 (084.05.30)
  • 要  旨: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之指撥營運資金應專款經營,該項專款在未動用時
    ,不得置於「聯行往來」帳戶
    

    主    旨:為證券商管理之需要,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之指撥營運資金應專款經營
              ,該項專款在未動用時,不得置於「聯行往來」帳戶,以符合證券商設置
              標準第十五條之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兼復財政部金融局八十五年
                  二月五日台融局 (四) 第八五五○六八二五號函辦理。
              二、補充本會八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台財證 (二) 第四一七五一號函釋規定
                  。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236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