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之指撥營運資金應專款經營,該項專款在未動用時 ,不得置於「聯行往來」帳戶
主 旨:為證券商管理之需要,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之指撥營運資金應專款經營 ,該項專款在未動用時,不得置於「聯行往來」帳戶,以符合證券商設置 標準第十五條之規定,請 查照。說 明:一、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兼復財政部金融局八十五年 二月五日台融局 (四) 第八五五○六八二五號函辦理。 二、補充本會八十三年十一月七日台財證 (二) 第四一七五一號函釋規定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1.本筆資料,依據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236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