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健全各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加強公司內部管理,並適時依 法令規定公告申報財務資料,茲規定帳簿登載時限如說明二,請 遵照辦 理。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規定,已依證券交易法 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應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 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及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 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為期各公司能適時於法定期限內公告並申報 前開財務資料,規定帳簿登載時限如下: (一) 序時帳簿應按會計事項發生之次序逐日登載,除現金簿及銀行往來 簿應於每日營業終了結算餘額外,其餘至遲不得超過三日。 (二) 分類帳簿之登載時限,至遲不得超過十日。 (三) 前述登載時限係自會計事項發生之次日起算。 三 各公開發行公司除會計制度健全具有正當理由報經本會核准者外,其 帳簿之登載與上開規定時限不符者,請即改正。 四 本會七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72) 台財證 (一) 第○○二七七號函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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