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財證(四)字第 0056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27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0 條 (085.01.03)
  • 要  旨:
    增訂「成立滿三年、基金資產金額達二億美元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
    資信託」為本會規定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主    旨:增訂「成立滿三年、基金資產金額達二億美元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
              資信託」為本會規定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除本會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 (84) 台財證 (四) 第○一九一○號公告修訂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資格條件外,增訂「成立滿三年、
              基金資產金額達二億美元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資信託」為本會規定
              之其他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4 期 80 頁
    證交資料 第 407 期 57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90 年 5  月 18 日(90)台財證(八)字
      第 132742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