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成立滿三年、基金資產金額達二億美元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 資信託」為本會規定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主 旨:增訂「成立滿三年、基金資產金額達二億美元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 資信託」為本會規定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除本會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 (84) 台財證 (四) 第○一九一○號公告修訂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之資格條件外,增訂「成立滿三年、 基金資產金額達二億美元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資信託」為本會規定 之其他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4 期 80 頁 證交資料 第 407 期 57 頁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90 年 5 月 18 日(90)台財證(八)字 第 132742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