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財證(四)字第 006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3 月 04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21 條 (085.03.01)
  • 要  旨:
    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
    

    主    旨: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
    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  每一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為五百萬美元。
              二  每一境外法人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為二千萬美元。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4 期 82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金
      管證八字第 09700503761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10 月 20 日金
      管證八字第 0970050376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