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華僑及外國人得申購初次上市前銷售受益憑證,其額度控管請依說明規定 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四條第四款及第五條 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華僑及外國人參與初次上市前銷售受益憑證申 購及繳款時,自行控管每一外資申購受益憑證單位總額占該基金發行 受益憑證單位總額之比例,不得超過「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 匯辦法」所訂之投資比例限制。依現行規定,每一外資申購單位總額 不得超過該基金發行受益憑證單位總額之百分之七‧五。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初次上市受益憑證申報上市時,將華僑及外國 人獨立分類列管並將申購情形統計表檢送台灣證券交易所,由交易所 於受益憑證上市後依現行方式逐日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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