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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財證(四)字第 011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2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 條 (085.03.01)
  • 要  旨:
    核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事項
    

    主    旨:核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事項。
    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  核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開放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臺
                  灣存託憑證、上市公司公開招募承銷股票、上市公司初次上市前承銷
                  及現金增資承銷股票、上櫃公司上櫃前承銷及現金增資承銷股票。
              二  每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任一外國公司臺灣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
                  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額之百分之七.五。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5 期 93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1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