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財證(四)字第 0110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2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4 條 (085.03.01)
  • 要  旨:
    修正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臺灣存託憑證之比例限制
    

    主    旨:修正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臺灣存託憑證之比例限制。
    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公告事項:修正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任一外國公司臺灣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超過
              該公司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額之百分之七.五。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4 卷 5 期 9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1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