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單位: |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 
    
        | 發文字號: | 廢 (85)台財證(四)字第 21673 號 |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5 月 07 日 | 
    |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8 條 (085.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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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  旨: | 
調整證券金融事業以自有資金購買開放式受益憑證投資金額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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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  旨:本會 (85) 台財證 (四) 第五九○○二號函規定,證券金融事業以自有資
 金購買開放式受益憑證投資金額之上限,即日起調整為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亦不得逾該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請  查
 照。
 說    明:復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五年三月廿日環企字第○二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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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5 年 7 月號 第 55 頁 |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90 年 2  月 22 日
  (90)台財證(四)字第 000481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