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函詢外國基金管理公司為促銷海外基金來臺舉辦有關海外基金投資之 講習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律師八十五年六月廿五日八五 (企) 字第一一八號函。 二 本會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健全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發展,依據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訂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外國有 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行注意事項」,作為規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 理外國有價證券 (含股票、債券及基金) 顧問業務之依據;故證券投 資顧問事業辦理外國有價證券顧問業務不得涉及外國有價證券來臺募 集、發行及買賣之事宜。另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故任何 外國基金管理公司為促銷、介紹海外基金,派員來臺就特定海外基金 舉辦投資之講習會而涉及海外基金募集、發行及銷售等事宜,尚為法 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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