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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5)台財證(四)字第 7226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12 月 19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3 條 (085.03.01)
  • 要  旨: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經許可投資國內證券,其結匯之本金匯出後再行匯入免
    依規定申請許可之期限

    主    旨:修訂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經許可投資國內證券,其結匯之本金匯出後再行匯
              入免依規定申請許可之期限。
    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經許可投資國內證券,其結匯之本金匯出後再行匯
                  入免再申請許可之期限為六個月。
              二  本會八十五年三月四日 (85) 台財證 (四) 第○○六三八號公告事項
                  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 第 15 卷 1 期 90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5 輯 201-202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民國 85 年 3  月 4  日(85)
      台財證(四)字第 00638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民國 86 年 10 月 8  日
      (86)台財證(四)字第 72015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3.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