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經紀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上市有價證券,應於其他證券商辦理開戶委 託買賣乙節,詳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五年三月八日 (85) 台財證 (二) 第 ○○六九二號函辦理。 二 證券商受理本國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其帳號之碼數仍為七碼,前 四碼「九八九九」,後加二位流水號及一位檢查碼。 (例:甲證券商 受理第一家本國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即編予九八九九○一再加一 位檢查碼) ;受理外國證券商在本國設有分支機構並經營證券經紀業 務者辦理開戶時,其帳號仍為七碼,前五碼「九九八九九」,後加一 位流水號及一位檢查碼。 (例:乙證券商受理第一家外國證券商在本 國設有分支機構並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者辦理開戶時,即編予九九八九 九一一位檢查碼) 。 三 至本公司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台證 (84) 交字第二七○二七號函檢送 之「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九十九條之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序」壹、自營商 買賣數量限制部分自即日起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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