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奉 主管機關核定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手續費率如說明,並自本 ( 八十五) 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說 明:一 依據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五年七月十三日 (85) 台財證 (二 ) 第○二三五八號函辦理。 二 本公司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手續費率,按下列分級費率計算手 續費: (一) 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及以新台幣計價之外國債券: 1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在新台幣 (以下同) 五佰萬元 (含) 以下者, 按千分之一收取。 2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五佰萬元至五仟萬元者,就其超過部分, 按千分之○.七五收取。 3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五仟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按千 分之○.五收取。 (二) 以美元計價之外國債券: 1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在美元 (以下同) 二十萬元 (含) 以下者,按 千分之一收取。 2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美元二十萬元至二佰萬元者,就其超過部 分,按千分之○.七五收取。 3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美元二佰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按 千分之○.五收取。 (三) 以日圓計價之外國債券: 1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在日圓 (以下同) 二仟五佰萬元 (含) 以下者 ,按千分之一收取。 2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日圓二仟五佰萬元至二億五仟萬元者,就 其超過部分,按千分之○.七五收取。 3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日圓二億五仟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 ,按千分之○.五收取。 (四) 除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外國債券外,其他有價證券: 1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在新台幣 (以下同) 一仟萬元 (含) 以下者, 按千分之一.四二五收取。 2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一仟萬元至五仟萬元者,就其超過部分, 按千分之一.三二五收取。 3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五仟萬元至一億元者,就其超過部分,按 千分之一.二收取。 4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一億元至一億五仟萬元者,就其超過部分 ,按千分之一.一收取。 5 每日每戶成交金額超過一億五仟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按 千份之一收取。 依上述費率計算手續費未二十元者,按二十元計收。 三 請證券商儘速配合修正電腦程式及相關作業,並請注意左列原則: (一) 前日委託當日成交之鉅額、零股,及當日委託當日成交之拍賣、標 購等交易,其金額應合併計算。 (二) 同一投資人同一日於證券商總、分公司分別交易者,其成交之手續 費分別計算。 (三) 證券商若發生錯帳及其處理,不計手續費收入,亦不計算經手費。 (四) 投資人發生違約時,其手續費以原戶計算。 四 請 貴公司於營業處所將修正後之手續費率顯著告示投資人週知。 五 請 貴公司迅即配合修正電腦程式及相關作業,如需協助請洽: 本公司相關部門,聯絡電話:電腦室三九六-九二七○轉九四七、九 七○;交易部三九六-九二七○轉三九○、三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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