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一 貴會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 (85) 中秘字第○三五號暨八十五年十月十 八日 (85) 中秘字第○四一號函均敬悉。 二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第七款規定本法 規範之非公務機關為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 之團體或個人、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 眾傳播業、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 體或個人。而目前本部尚未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其他事業 、團體或個人為受本法規範之非公務機關。又依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 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 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 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故受本法規範之公務機關之 股東或員工個人資料,若係以電腦處理者,依上開法條規定,自屬本 法規範之個人資料。至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僅規定非公務 機關之人事資料得不公告及登載於新聞紙,並非因此而謂電腦人事資 料非屬本法規範之個人資料。 三 復請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