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廢 (86)台財證(二)字第 03295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6 月 10 日 |
相關法條: |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8 條 (086.06.10) |
要 旨: |
證券商發行認購 (售) 權證避險之需要,得就其發行數量之全部或部分簽
訂與所發行認購 (售) 權證條件相同 (權利金除外) 之選擇權契或其他衍
生性商品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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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證券商發行認購 (售) 權證避險之需要,得就其發行數量之全部或部分簽 訂與所發行認購 (售) 權證條件相同 (權利金除外) 之選擇權契或其他衍 生性商品契約,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二 證券商從事上述交易,應依本會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 品交易處理要點」及「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財務報告應 行揭露事項注意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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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5 卷 17 期 124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010008885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