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之證券自營商除票券金融公司外得自行買賣由 國際性金融組織依法發行之新台幣債券
主 旨:經營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之證券自營商 (不含兼營證券業務之票券金融 公司) ,得自行買賣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經本部核定之國際性 金融組織所發行之新台幣債券,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說 明:一 依據本會第八四三次委員會議決議暨本部金融局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 台融局會○四四六號意見書辦理。 二 至於兼營自行買賣政府債券業務之票券金融公司得否辦理主旨業務, 本部目前正研處中。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6 輯 135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