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於辦理受託申購有價證券業務時有關事宜
主 旨:證券商於辦理受託申購有價證券業務時,應確實依「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證券承銷商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查核申 購人銀行存款是否足以支付「申購處理費」及「認購價款」,並於申購委 託書上填載確認,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依規定辦理,未依上述規定辦理經 查獲者,將依規定予以懲處。請 查照。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6 卷 2 期 96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