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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6)台財證(四)字第 032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02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21 條 (085.03.01)
  • 要  旨: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法人及非公司型基金以基金受託人 (含法人及自然人
    ) 名義申請以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身分投資國內證券之投資限額
    

    主    旨:修訂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法人及非公司型基金以基金受託人 (含法人及自
              然人) 名義申請以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身分投資國內證券之投資限額。
    依    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及其結匯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  每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法人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為五千萬美元。
              二  非公司型基金以基金受託人 (含法人及自然人) 名義申請以境外華僑
                  及外國人身分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比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法人投
                  資限額,亦為五千萬美元。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5 卷 7 期 121-122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1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