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配合當前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自本 (八十六) 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調整 有價證券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之規定如說明二及說明三,請轉知各 證券商辦理。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暨中央銀行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 86) 台央業字第○二○一二八七號函辦理。 二 上市有價證券最高融資比率調整為百分之五十及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 調整為九成。 三 各證券金融公司及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商,得於前述 最高融資比率之下、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之上,視客戶信用狀況及有 價證券之風險程度,自行訂定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或暫停該 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交易;惟仍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所依「有價證券得 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或所調整 之最高融資比率及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 四 本會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85) 台財證 (四) 第四○二六三-一號 函說明四中,有關原「證券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調整參考指標 」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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