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即日起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半年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斟酌客戶信 用狀況,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主 旨:為配合當前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自即日起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半年期限 屆滿前,授信機構得斟酌客戶信用狀況,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請 查照辦理。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暨中央銀行八十六年九月四日 (86) 央業字第○二○一一一○號函辦理。 二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與「對證券承銷商承 銷融資」二項業務之融資期限,亦適用之。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5 卷 11 期 118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