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6)台財證(四)字第 702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61 條 (086.05.07)
  • 要  旨:
    自即日起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半年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斟酌客戶信
    用狀況,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主    旨:為配合當前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自即日起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半年期限
              屆滿前,授信機構得斟酌客戶信用狀況,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
              並以一次為限,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暨中央銀行八十六年九月四日 (86)
                  央業字第○二○一一一○號函辦理。
              二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現金增資及承銷認股融資」與「對證券承銷商承
                  銷融資」二項業務之融資期限,亦適用之。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5 卷 11 期 11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