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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財證(一)字第 8537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1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36、38 條 (086.05.07)
  • 要  旨:
    現行投資大陸金額已超過規定限額之個別上市 (櫃) 公司,個案考量募集
    資金必要性之解釋規定

    主    旨:貴公司建議放寬本會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台財證 (一) 第○○四九六號「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第四點規定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燦財字 (87) 第○九二六號函。
              二  考量現行政府整體大陸政策及上市 (櫃) 公司歷年來投資大陸金額與
                  資金匯回台灣之比例懸殊,目前本會尚無通案放寬「公開發行公司從
                  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所訂限額之計畫,惟未來對於現行投資大
                  陸金額已超過「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第肆點規
                  定限額之個別上市 (櫃) 公司,如能提出具體之增資計畫且用於國內
                  投資作為擴充生產設備者,並同時承諾切結不再增加對大陸投資,將
                  個案考量其募集資金之必要性。

    資料來源:
    證券管理法令彙編 (88年10月版) 第 908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