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開放證券商基於避險需求,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契 約交易乙案,請依說明所列事項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會八十七年六月廿日研商證券商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期貨交 易相關問題會議決議辦理,並經本會於八十七年七月十日以台財證 ( 二) 第○一七六一號函告證券商公會轉知各證券商並副知 貴公司在 案。 二 證券商從事期貨避險部位係以期貨契約總值計算,證券商買賣期貨未 平倉部位總市值不得大於庫存現貨總市值,且不得大於淨值之百分之 二十。若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時,以實收資本額計之。淨值之計算係 以前一個月底月報表為計算標準,而庫存現貨總市值則以前一個營業 日收盤後庫存現貨總市值計之。本案請 貴公司每日提供從事本項交 易之證券商自營部門及承銷部門庫存現貨總市值等相關資料予臺灣證 券交易所進行控管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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