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其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期貨避險 交易,可否於該公司辦理開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 說 明:一 依據本會八十七年七月十日 (87) 台財證 (二) 第○一七六一號函兼 復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十月二日 (87) 期字第二三三號函 。 二 按本會八十七年七月十日 (87) 台財證 (二) 第○一七六一號函規定 ,證券商從事期貨交易者,應先取得本會核准函,始得向期貨經紀商 辦理開戶;縱該從事期貨交易之證券商有兼營「期貨經紀業務」,基 於風險控管及避免資訊流用等利益衝突之考量,仍應向其他期貨經紀 商辦理開戶,不得於本公司之期貨經紀業務部門開戶交易。 三 證券商如係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當其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 事期貨交易時,亦應直接委託其他期貨經紀商為之,不得經由本公司 所經營之期貨交易輔助業務部門轉單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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