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 之十之股東,依信託法之信託關係為股份之轉讓時,其應依證券交易法規 定辦理股權申報及全體董事、監察人最低法定持股成數之計算,釋示如說 明二,請轉知各上市、上櫃公司或所屬會員查照辦理。 說 明:一 依據信託法第一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 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 二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 之十之股東 (以下簡稱內部人) 分別為信託關係之委託人或受託人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公司內部人為委託人時,依信託法之規定,公司內部人已將持有股 票信託他人,由於所有權已移轉與受託人,故該信託股票應從該內 部人持股數中扣除,而列入受託人之持股,就前揭股數之移轉,內 部人應依證交法第二十二條之二之規定,事先辦理申報;此外,次 月五日前並應依證交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報扣除後之持股數。 (二) 公司內部人為受託人時,依信託法之規定,因委託人股票所有權業 已移轉,故其持股仍應併入公司內部人之持股,內部人於次月五日 前應依證交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報增加後之持股票,申報時應合 併申報,不得區分自有財產或信託財產。 爾後,該內部人持股異動之申報及管理等,仍應依證交法第二十二 條之二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三) 公司內部人為信託關係之委託人,如因轉讓持股致影響全體董事或 監察人之法定最低持股數時,仍有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適 用。 (四) 信託關係之受託人,如因併計信託股數,致其持股超過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時,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申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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