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由百分之九十調整為百分之七十
主 旨:為配合當前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自本 (八十七) 年二月二十三日起,有價 證券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由百分之九十調整為百分之七十,請轉知各證券 商辦理。說 明: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暨中央銀行八十七年二月三十三日 (87) 台央業字第○二○○一八六號函辦理。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6 卷 4 期 83 頁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