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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財證(四)字第 021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 13、14 條 (081.06.23)
  • 要  旨:
    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對計算客戶限額淨值之規定
    

    主    旨: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計算對客戶及每種有價證券融資
              融券限額之淨值,應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即年度財務
              報告或半年度財務報告) 所載淨值為準;惟證券商如年度中有現金增資或
              發放現金股利時,應對淨值予以調整,調整之基準日分別為變更登記核准
              日及股東會決議日。請  轉知各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
              配合辦理。
    說    明: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暨本會八十四年十月
              二十一日 (84) 台財證 (四) 第○二四一七號函規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
              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客戶之融資總金額與對客戶之融券總金額,分別不得
              超過其淨值之百分之二百五十;又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證券商辦理有價
              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每種證券之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十
              ,對每種證券之融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前開法令所稱淨
              值之計算基礎釋示如主旨。
    資料來源:
    證券暨期貨管理 第 16 卷 10 期 123-12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8  月 11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1103834182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9  月 2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