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得於一定條件下受讓標的證券, 請 轉知各證券商辦理。 說 明:一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四款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 融券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 受讓標的證券之方式: (一) 各該筆標的證券,於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 事時,證券商得依同法第一百五十條第四款提出場外交易之申請。 (二) 受讓標的證券之時點:客戶經證券商通知補繳差額逾期未補繳、經 委託賣出而未能成交,且各該筆標的證券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且 最近六個營業日累積週轉率低於百分之二者,證券商得經協商受讓 各該筆信用交易之標的證券。 (三) 受讓標的證券之方式:由證券商與客戶另訂定受讓契約。 (四) 受讓標的證券之價格:由證券商與客戶自行約定並載明於受讓契約 。 (五) 受讓標的證券之總限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的百分之二十。 (六) 受讓標的證券之處分期限:證券商受讓之標的證券,應於取得後一 年內於他證券商開立專戶出售。 三 本項措施之實施期間,暫定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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