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因應上櫃股票得為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交易,訂定其融資融券之額度 、期限、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之規定,並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 實施,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及中央銀行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 八七) 台央業字第○二○一三五八號函辦理。 二 上櫃股票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 規定如下: (一) 額度: 投資人之融資或融券額度分別為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五百萬元、 一千萬元及一千五百萬元四級,並由上市有價證券與上櫃股票共用 該額度。至於每種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限額,上市有價證券為新台 幣七百五十萬元,上櫃股票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二) 期限: 上櫃股票買賣融資融券之期限比照上市有價證券之規定辦理,即期 限為六個月,惟期限屆滿前,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授信機 構得斟酌客戶信用狀況,准予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三) 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 上櫃股票最高融資比率為百分之三十,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為九成 。 三 上櫃股票買賣融資融券交易,不得為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 四 上櫃股票融券賣出之價格,亦適用本會八十七年九月四日 (八七) 台 財證 (四) 第○二二五五號,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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