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屬於金融業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案件經申報生效或 申請核准後,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第一項 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請 查照。 公告事項:一 為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於八十七年三月卅一 日修訂實施,落實資訊充分揭露及公開原則,並使股東能獲悉增資計 畫執行情形,屬於金融業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 債案件經向本會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除應將該募集資金計畫函送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為業務檢查與監督之參考外,應依前述處理準則 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上市 (櫃) 公司並應將增資 計畫執行情形輸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二 本會七十三年四月九日 (73) 台財證 (一) 第○八四五號函自即日起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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