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利發行人籌集所需資金,避免企業間資本虛增之現象,嗣後依「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向本 會申報 (請) 之現金增資案件,發行人應依說明所列事項詳予說明暨出具 承諾事項之文件,並洽請證券承銷商表示意見,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將 予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又現金增資案件生效或核准後,經發現有違反或 未履行所說明或承諾事項,本會將撤銷其增資案件,請轉知各公司或所屬 會員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發行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二款規定,向本會申報 (請) 現金增資案件時,如其直接或間 接持股超過五十%之被投資公司 (以下簡稱被投資公司) 持有發行人 股票時,發行人應說明評估下列事項,並洽證券承銷商表示意見: (一) 鑒於被投資公司如以原股東或特定人之身分參與認股或詢價圈購配 售者,將有違資本實在原則,並影響本次發行人欲募集資金總額及 未來增資計畫之執行,發行人應具體說明因應措施,並就如何確保 股東權益出具適當說明及承諾事項之文件。 (二) 被投資公司是否未分認本次發行人現金增資股,及放棄參與詢價圈 購之配售與認購。 二 發行人應將前項說明及承銷商評估意見,併同子公司出具之承諾書於 公開說明書中揭露。嗣後並應於募足股款後二日內將子公司放棄認購 股份之辦理情形報本會備查。 三 發行人辦理對外募集資金之現金增資案件時,須確實依前揭說明辦理 ,事後若發行人或其被投資公司違反或未覆行所出具之說明或承諾事 項時,本會並將依規定撤銷發行人已生效或核准之現金增資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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