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台財證(一)字第 013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01 日
相關法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 6 條 (086.10.28)
  • 要  旨:
    有關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規定,申報 (請) 之現金增資案件相關事宜
    

    主 旨:為利發行人籌集所需資金,避免企業間資本虛增之現象,嗣後依「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向本
    會申報 (請) 之現金增資案件,發行人應依說明所列事項詳予說明暨出具
    承諾事項之文件,並洽請證券承銷商表示意見,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將
    予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又現金增資案件生效或核准後,經發現有違反或
    未履行所說明或承諾事項,本會將撤銷其增資案件,請轉知各公司或所屬
    會員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發行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二款規定,向本會申報 (請) 現金增資案件時,如其直接或間
    接持股超過五十%之被投資公司 (以下簡稱被投資公司) 持有發行人
    股票時,發行人應說明評估下列事項,並洽證券承銷商表示意見:
    (一) 鑒於被投資公司如以原股東或特定人之身分參與認股或詢價圈購配
    售者,將有違資本實在原則,並影響本次發行人欲募集資金總額及
    未來增資計畫之執行,發行人應具體說明因應措施,並就如何確保
    股東權益出具適當說明及承諾事項之文件。
    (二) 被投資公司是否未分認本次發行人現金增資股,及放棄參與詢價圈
    購之配售與認購。
    二 發行人應將前項說明及承銷商評估意見,併同子公司出具之承諾書於
    公開說明書中揭露。嗣後並應於募足股款後二日內將子公司放棄認購
    股份之辦理情形報本會備查。
    三 發行人辦理對外募集資金之現金增資案件時,須確實依前揭說明辦理
    ,事後若發行人或其被投資公司違反或未覆行所出具之說明或承諾事
    項時,本會並將依規定撤銷發行人已生效或核准之現金增資案件。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