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十三款規定之認定 標準。 依 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十三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十三款有關股 價變化異常退件條款認定標準如附件。 二 本會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 (87) 台財證 (一) 第○一二六四號公告中 關於上開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十三款規定之認定標準,自即日起停止適 用。
附 件:「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十三款規定之認定標準 一 所稱「股價變化異常」,係指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稱證交所) 依該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或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稱櫃檯買賣中心) 依該中 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第六條處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符合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經證交所或櫃檯買賣 中心發布交易資訊次數達連續五次、或最近十個營業日內共六次、 或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內有十二次者。 (二) 符合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經證交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發布 交易資訊一次者。 (三) 依作業要點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有價證券之交易,認有異常並嚴重 影響市場交割安全之虞時,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採行處置措施 者。 (四) 依作業要點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由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 理委員會決議採行處置措施者。 二 符合本款規定者,若其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顯示營業收入、營 業淨利及稅前純益均較去年同期及前一期大幅成長,且經公司舉證其 董事、監察人、大股東並無參與其股價炒作,並與類股比較其股價走 勢尚屬正常,所募集資金亦擬用於購買機器、或擴充廠房設備者,本 會經綜合考量後,得不退回其申報 (請)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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