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詢公開發行公司以投資台灣高速鐵路為增資計畫項目,不符合本會八十 七年十一月六日 (八七) 台財證 (一) 第八五三七四號函之意旨
主 旨:所詢公開發行公司以投資台灣高速鐵路為增資計畫項目,不符合本會八十 七年十一月六日 (八七) 台財證 (一) 第八五三七四號函之意旨,覆請 查照。說 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八七) 富證管發字第二三八六號 函。 二 公開發行公司以投資台灣高速鐵路為增資計畫項目,應屬公司之轉投 資行為,與本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 (八七) 台財證 (一) 第八五三 七四號函所稱增資計畫應用於國內擴充生產設備之意旨不符。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