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因應財政部放寬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發行公司股票等有價證券之投資比 例,請依說明事項確實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八十八年三月卅日 (八八) 台財證 (八) 第二九三六四號公 告,每一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 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每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 發行募集之信託基金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依「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全體國外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五十。其他經本會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 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核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 及外國人得投資之有價證券,其訂有比例限制者,該比例亦比照調整 。 二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或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於每一外 國專業投資機構或每一境外華僑或外國人持股達百分之十時,應依「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申報,嗣後持股之異動、申報, 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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