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台財證(八)字第 321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相關法條: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0 條 (088.03.30)
  • 要  旨: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以「證券商」名義投資國內證券者,應檢附所投資國內
    證券市場之資金非來自國內之聲明書
    

    主    旨:為符合外資投資國內證券之宗旨,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含境外華僑及外國
              人) 以「證券商」名義投資國內證券者,自即日起應檢附所投資國內證券
              市場之資金非來自國內之聲明書,若經查獲,將依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
              照。
    說    明: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兼復中
              央銀行外匯局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 (八八) 台央外伍字第○四○○五○三
              號函。
    資料來源: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金管證
      券字第 11103819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7  月 5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