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發行人編製財務報告相關補充規定乙份,各公開發行公司應於編製八 十八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會計師於查核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時 ,應注意各公開發行公司是否確實依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辦理。 二 公開發行公司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 ,亦須考量其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有控制 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者外,亦為實質關係人,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規定辦理: (一) 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 與發行公司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 經理人。 (三) 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 公開發行公司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 構。 三 有下列情事者,應於財務報表各相關科目之附註中揭露有關資訊: (一) 對他人資金融通者,應依附表一揭露相關資訊。 (二) 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應依附表二揭露相關資訊。 (三)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者,應依附表三揭露相關資訊。 (四) 本期累積買進、賣出或期末持有單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 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依附表四揭露相關資訊。 (五) 取得長期股權投資、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依附表五揭露相關資訊。 (六) 處分長期股權投資、不動產之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依附表六揭露相關資訊。 (七) 與關係人進、銷貨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以上者,應依附表七揭露相關資訊。 (八) 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應依附表八揭露相關資訊。 (九)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應依照本會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85) 台財證 (六) 第○○二六三號函「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財務報告應行揭露事項注意要點」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七 號「金融商品之揭露」等規定辦理。 四 對於轉投資事業,應於財務報告附註揭露被投資公司下列資訊: (一) 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時,應依附表九揭露被投資公司之相 關資訊。 (二) 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時: 1 應依前述附表九揭露被投資公司之相關資訊。 2 各被投資公司如有說明三所列各款情事者,應依各附表格式揭露 各被投資公司之相關資訊。 (三) 相關股權投資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股份之 比例,評估對被投資公司之影響力,前述所稱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 決權股份,應將本身持有之股份,連同投資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 十之他公司所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股份一併計算。前述所稱他公司 ,包括他公司本身及其再投資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另一他公 司,餘類推。 五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其附註除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三十六段規定辦理外,亦應依說明三、四 之規定分別揭露母公司及各子公司之相關資訊。另對於依上揭第七號 公報第十六段及二十六段規定,對聯屬公司間相對科目及聯屬公司間 交易所產生之損益予以沖銷者,應於合併報表附註中揭露該沖銷事項 之明細資料。 六 基於重大性原則,對母公司不具重大影響之被投資公司 (如總資產及 營業收入未達母公司各該項金額百分之十者) ,公開發行公司於財務 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得不揭露該被投資公司有關說明三所列各 款情事之資訊。 七 本會八十年十二月七日 (80) 台財證 (六) 第○三三六三號函說明三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另八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83) 台財證 (六) 第 ○二四○六號函發布之財務報告目錄標準格式項目八第 (十二) 項次 之內容,以「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取代原「依 (80) 台財證 (六) 第○三三六三號函應揭露事項」。 (限於篇幅附件部分不予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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