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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台財證(四)字第 025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7 月 02 日
相關法條:
  • 證券交易法 第 61 條 (086.05.07)
  • 要  旨:
    自八十八年七月二日起調整上市有價證券最高融資比率及最低融券保證金
    成數

    主    旨:為因應當前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自本 (八十八) 年七月二日起,將上市有
              價證券買賣之最高融資比率由百分之六十調整為百分之五十,上市有價證
              券及上櫃股票買賣之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由九成調整為七成,請  查照辦
              理。
    說    明: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暨中央銀行八十八年七月二日 (八八) 台
              央業字第○二○○九二八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46 輯 165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4  月 14 日公告,
      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