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授信機構或得為融資融券之上市 (櫃 ) 公司因合併所衍生融資融券額度與期限相關問題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 理,請 查照,並轉知各證券商辦理。 說 明:一 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額度: (一) 原「投資人之融資或融券額度分別為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五百萬 元、一千萬元及一千五百萬元等四級」之規定不變,惟合併後授信 機構對個別投資人融資或融券餘額超過限額部分,僅得了結,不得 新增。 (二) 原「每股有價證券之融資或融券限額,上市有價證券為新台幣七百 五十萬元,上櫃股票為新台幣五百萬元」之規定不變,惟合併後授 信機構對個別投資人融資或融券餘額超過限額部分,僅得了結,不 得新增。 二 原「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期限為半年,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 斟酌客戶信用狀況,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之規定不變,惟 投資人於不同時間在授信機構融資買進消滅上市 (櫃) 公司之有價證 券,經合併為一交易單位後,其融資期限之計算採最近融資買進有價 證券之期限為基準。 三 合併後因換股比率致投資人持有存續上市 (櫃) 公司之不足一交易單 位之融資買進有價證券時,不足部分依現金償還規定辦理。 四 合併後因換股比率致投資人信用帳戶內有不足一交易單位之抵繳證券 時,不足部分依調換抵繳證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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